以服饰中色彩的审美运用为基础的基本原则

       以服饰中色彩的审美运用为基础的基本原则, 与那些运用于其他艺术因素的原则是相同的。然而, 由于色彩领域是更为复杂的, 它值得我们作特殊的考虑。控制服饰的色彩效果有三个基本因素:

       色彩组合中的统一始于选择一种允许在设计中占主导地位的颜色。任何颜色都可以是美丽的, 只要有技巧地组合; 但是至少在服饰中, 如果能够联系或迎合个人的皮肤、头发和眼睛的颜色, 主色调可能会更为有效。主色调确定一种设计的情绪或情感。它可以或冷或暖、或柔或刚, 但是不论如何选择, 它是这样一种颜色, 围绕它可以建立和谐。

       主色调可以占据或不占据设计的最大区域。只要与它相配的颜色从它们在色环上的正常位置偏向主色调, 它就可以保持主导的地位。例如, 黄色作为主色调时, 红色偏向橙色一侧, 而蓝色偏向绿色一侧, 把它们组织起来, 就会产生一种黄色的总体效果, 不论实际上使用的黄色的数量或饱和度如何。换言之, 只要所有的色彩都偏于黄色, 就会获得一种统一的印象。

       因此, 主色调可以通过抑制它的互补色范围内的颜色而获得。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一起使用互补色; 以冷色调为主的设计往往需要一点红色或橙色的暖色, 而暖色调则可以添加一点蓝色或

       绿色作强调。如果控制使用的数量, 相反的颜色并不会破坏设计的统一。

       失眠症的诊断标准

       失眠症是指持续相当长时间的对质与量不满意的状况。不能以统计上的正常睡眠时间作为诊断失眠的主要标准。对失眠有忧虑或恐惧心理可以形成恶性循环, 从而可以使症状持续存在。如果失眠是某些精神障碍( 如神经衰弱、抑郁症) 症状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另诊断为失眠症。诊断标准如下:

       ( 1 ) 以睡眠障碍为几乎惟一的症状, 其他症状均继发于失眠, 包括难入睡、睡眠不深、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醒后感不适、疲乏或白天困倦。

       ( 2 ) 上述睡眠障碍每周至少发生3 次, 并持续1 个月以上。

       ( 3 ) 失眠引起显著的苦恼, 或精神活动效率下降, 或妨碍社会功能。

       ( 4 ) 不是任何一种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的一部分。

       由以上材料看出失眠症指的是一种原发性疾病( 即原发性失眠) , 而由于躯体及精神的障碍所引起的睡眠问题则称为继发性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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