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动物都受一种习惯的影响

       说到习惯, 确实不能忽视。实际上这和人的一些生理也有关系。不但是人, 所有的动物都受一种习惯的影响。有这样一个故事, 虽然很好笑, 但是确实能够说明问题。

       据说, 有父子两人住在山上, 每天都要赶牛车下山卖柴。父亲比较有经验, 坐镇驾车, 山路崎岖, 弯道特多, 儿子眼神较好, 总是在要转弯时提醒道:" 爹, 转弯啦! "

       有一次父亲因病没有下山, 儿子一人驾车。到了弯道, 牛怎么也不肯转弯, 儿子用尽各种方法, 下车又推又拉, 用青草诱之, 牛一动不动。

       到底是怎么回事? 儿子百思不得其解。最后只有一个办法了, 他左右看看无人, 贴近牛的耳朵大声叫道:" 爹, 转弯啦! "

       牛应声而动。一种习惯长期养成的话, 就会让人形成一种心理以及身体的条件反射, 勤奋的人每天早上起来就知道做什么事情, 而一个懒惰的人, 就总是想着怎么舒服怎么来。

       一个成功的人晓得如何培养好的习惯来代替坏的习惯, 当好的习惯积累多了, 自然会有一个好的人生。

       一种习惯长期养成的话, 就会让人形成一种心理以及身体的条件反射, 勤奋的人每天早上起来就知道做什么事情, 而一个懒惰的人, 就总是想着怎么舒服怎么来。

       针对个案的一次性适用

       法律漏洞的补救措施很多, 主要有类推补救、原则补救、政策补救、判例补救、习惯补救。

       所谓类推补救, 就是在具体个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时候, 把其他适用于类似情况的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个案。这种方法前已述及, 不再赘述。

       所谓原则补救, 就是在现有法律出现漏洞的情况下, 用相关的法律原则加以补救。法律原则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 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所谓政策补救, 就是在现有法律欠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用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加以补救。这种补救方式不如上述原则补救那么权威, 是社会转型期常用的法律补救方式, 具有暂时性和差异性, 因而也容易导致不公。

       判例补救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法律补漏方式, 就是在现有成文法律体系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 用既定判例加以补救。由于判例补救针对的是先前已经作出判决的相同或类似案件, 故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习惯补救在民商事领域与少数民族地区用得较多, 它与立法上对习惯的认可不同。立法上对习惯的认可是一种立法行为, 具有普遍适用性, 而习惯补救则是一种司法行为, 只是针对个案的一次性适用。

       漏洞补充是在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时才使用的法律方法。按法治理论的要求, 司法权对法官来说是一种被动的判断权, 而对公民来说则是当权利受损害后的一种具体救济权力。公民只要表达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愿望, 那么, 法官就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这就出现了在法律出现空缺后法官该怎么审案的问题。从现在的法学理论来看, 法官这时可以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 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运用, 即出现针对个案的法官造法。

最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