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优势在别人手上呢

       一般人在得意的时候, 总是神采飞扬, 得意非凡。一旦遇到了挫折, 便一蹶

       不振。有的人给自己找寄托, 谈论道教佛法。

       更有甚者, 完全放弃了以前的追求。有一位朋友, 在自己单位算是二把手, 他总想着升为一把手, 恰好, 他们单位的头头调到原籍去了。他想, 这回应该轮到自己了吧。于是, 整天积极表现, 而且经常找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实际上, 从上到下对他都很看重, 领导也准备把他提上来。

       一天, 他听到一些风声, 说是这次还没有他的戏。上级将从别的单位调来一位担任一把手。

       他一下子失去了理智, 头脑一发热, 就跑到人事部门闹了起来。不闹还不要紧, 一闹, 上级就有意见了, 那次真的没有提拔他。

       他认识到自己已经不可能再得到重用了。于是, 改变方向, 不再注重权力的勾心斗角, 而是把精力放到自己的家庭上。对于名利, 他说, 就好比一副对联:身后有余忘缩手, 眼前无路想回头。

       只有经历过, 就不觉得有那么大的诱惑。

       可是, 后来, 他们单位领导换届, 新领导来了, 他又变得积极起来。

       原来那些放弃的话和行为, 都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的一次自我放逐。同时也是一种策略:你们看, 我都不想争了, 你们也别烦我。

       失意者常常会处于一种自我放逐的状况下。经济的失败是这样, 感情的失败也如此。尤其在感情上, 不少人一次失恋, 就好像完全看清了男人或者女人。这一点上, 并没有男女的区别。

       自我放逐实际上并不是看得开, 而恰恰是看不开, 也说明他( 她) 还很重视这些事情。不过, 失意者用这样的方法来排遣自己的失意和彷徨也无可厚非。谁让优势在别人手上呢? 这样的自我放逐有时候也能让对手放松警惕, 觉得这个人已经不能给自己带来威胁。实际上, 也许他们正在暗中积蓄力量。

       自我放逐实际上并不是看得开, 而恰恰是看不开, 也说明他还很重视这些事情。

       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

       法律推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和律师。当然, 当事人和法学者也可以进行法律推理, 但不具有司法效果。在西方, 人们往往从推理的有效性认识法律推理, 其主体只能是法官, 法律推理演绎出的只能是法律的意义。律师等虽然也能进行法律推理, 但所作的推理没有直接的约束力。这实际上是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 有以下几个特点。

       ( 一)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理的推理。而在法学领域, 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其内容为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主要是:规则的正确含义及其有效性即是否正当的问题; 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正当的问题; 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问题。

       ( 二)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 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例如,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中, 原告提出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最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