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我们遇到的困难犹如泰山一般的庞大

       人类的行动, 是靠思想来支配的。也就是说, 你有什么样的思维, 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动。健康积极的思维方式, 可以带来完美的行为结果。

       然而, 思维逻辑怎样运用才能最体现智慧的风采呢? 一般人的思维模式, 就像埃及的金字塔一样, 是拾级而上的, 也就是说习惯于把思维的触角向前延伸, 就像战场上的勇士那样, 惯于勇往直前, 前仆后继, 而不太习惯于后退, 认为后退了则是一种耻辱。

       但是, 我们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 我们置身其中的社会, 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虽然我们抱有一个美好的愿望, 希望能够改变这个社会, 使之更加美好, 但勿庸讳言, 有时我们遇到的困难犹如泰山一般的庞大, 犹如猛虎一般的凶猛, 单凭我们美好的思维, 单凭我们的一己之力, 则和蚍蜉撼树没什么两样。

       螳臂挡车是可笑的, 有智慧的人绝不会采用这种类乎自杀的方式去斗争。所谓智者, 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运用自己的智慧, 达到" 不战而屈人之兵" 的至上至美的境界, 而耻于用" 兵" , 耻于用蛮力去拼撞。

       反复多次阐述了法的定义

       奥斯丁在《法理学范围》中反复多次阐述了法的定义。他把法定义为: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 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他说:" 任何一种实然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或某些人制定的。在此基础上, 奥斯丁把法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神法或上帝法。也就是上帝为人类所创造的法, 是上帝明示或默示给予人类的, 是人类法的决定性来源。第二类是人法。它是由人制定的法律或规则, 是一种适当的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为了同" 自然" 相区别, 可以把这种法称为实在法。第三类是实在道德规则或社会规则, 也可以称为道义法。这种法不是由人制定的, 而是由舆论、风尚、判断、感觉逐步自然形成的。第四类是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 也叫万物法。这种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而是自然界中的自然规律。

       上述四类法虽然都适用于人类, 但是真正的严格意义的法是人法, 即实在法。只有它才是直接调整人类关系的, 才是法哲学研究的对象。奥斯丁从功利主义出发来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他虽然认为法律的产生、发展和作用会受到道德的影响, 但是他坚持要把法同道德相区别开来。法来自主权者的命令, 是对个人、所要求利益的一种限制, 而道德来自人的观念和习惯, 是衡量人们利益的一种标准。因此任何时候都不应将两者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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