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他就绝不可能安全地驾车通过繁华热闹的街道

       荀子说:" 目不能两视而明, 耳不能两听而聪。" 就是说:一心不能二用。然而, 由于现实生活的需要, 要求人们" 一心二用" 的场合比比皆是。比如, 学习一篇文章, 要一边阅读, 一边思考, 一边摘记; 工作时, 要一边注意规格质量, 一边注意工作效率, 又要按时完成任务。

       那么, 人们在某些场合为什么又能实现" 一心二用" 呢? 因为人们具有使注意力合理分配的能力。这种能力使人们的注意力除了能主要指向并集中在某一事物上外, 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向其他事物, 而不致于产生顾此失彼的状况。它在人们的许多专门的工作方面, 比如驾驶汽车、飞机、火车, 以及演讲、教学、演剧、音乐指挥、记录、赛球之类的工作与活动中都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如果一个驾驶员缺乏注意力的分配品质, 那么他就绝不可能安全地驾车通过繁华热闹的街道。

       但是, 必须重申这个鲜明的观点:任何人绝对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专心致志地去做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情。在某种情况下, 人们之所以能够在自己的注意力方面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分配性, 那是由于人们形成了某种有关的熟练技巧的缘故。熟练技巧是一个人经过反复长期的练习, 所形成的一系列完善化和自动化了的随意行动。任何熟练技巧一经形成之后, 在必要时就能无意识地或自动地进行。正因为如此, 一个具有某些必要的熟练技巧的人, 在一定场合中除了能专心地去从事或认识某一事物外, 同时还能够运用他的这些熟练技巧正确地而且不费思考地去处理其他熟悉的事物。所以, 注意力分配的表现正如巴甫洛夫所指出的:乃是和" 我们所习惯了的工作分不开的" 。

       当然, 运用熟练技巧时, 并不是毫无意识的。凡在实践活动中所运用的任何熟练技巧, 都需要针对使用时的实际情况有意识地加以选择与发动。不过任何熟练技巧一经发动之后就会自动地或无意识地持续进行下去。注意力的分配能力的实现其奥秘就在此。

       可见, 注意力分配的特殊能力是与熟练技巧相联系的。有了一定的熟练技巧, 就会获得一定的注意力的分配能力; 熟练技巧掌握得愈多, 注意力的分配能力就愈强。所以, 人们要想培养自己的注意力的分配能力, 就必须掌握多种多样的熟练技巧。

       奥斯丁的功利实证方法

       奥斯丁把法律分为" 应当是这样的法" 和" 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 即应然法和实然法。他认为法哲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 即" 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法哲学的任务不是研究实然法本身的各个具体问题, 而是分析研究实然法共同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分类。他认为, 如果不考虑法的好坏, 法哲学所关注的乃是实然法, 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立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其作用在于以功利原则作为较量实在法的标准。奥斯丁严格区分法哲学和伦理学, 认为法学家关心的是法律是什么, 立法者和伦理学家关心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前者是实然法, 后者为理想法和正义法, 两者没有必然关系。

       奥斯丁认为法哲学研究的对象只是实然法, 通过对实然法的分析研究, 找出其共同的原则、概念及特征。为此, 他把实然法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义务、权利、自由、伤害、惩罚、赔偿的概念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 它们与法律、主权及政治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二是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不适当而作出相反解释的区别。三是权利的特征。四是权利的特征在进入到所有权领域或主权领域分别对其他权利的限制问题。五是责任的特征。所谓责任是义务和权利一致的情况下反对人们的一种特殊规定。责任多由契约或损害而来。六是损害与不法行为的特征, 也就是由公民的损害进入到犯罪和不法行为的特征。以上这六个方面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是存在的, 因而就构成了法哲学的基本的内容。奥斯丁的功利实证方法是从形式上分析这些法律原则、概念和特征, 而对法律的价值则不作任何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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