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石器时代的骨制品
骨制品包括动物的骨、角、牙制品。原始人类发达的狩猎业和畜牧业, 为骨制品的问世和应用流行提供了前提和条件。据考古资料, 骨制品的历史源远流长, 与石制品、木制品一样, 同属人类最早开发利用的生产或生活用品。
旧石器时代的骨制品。欧洲最早的骨制品, 迄今或可上溯到旧石器时代的阿舍利文化期, 阿舍利文化的石器手斧, 被研究者认为是用①骨棒或木棒在火石结核上交互打制而成的, 这种打制手斧的骨棒, 便是最早的骨制品。利用骨质工具对石器进行细致的二次加工, 这在莫斯特文化中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 骨制品的制作利用已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阶段, 骨器和象牙器已被广泛利用, 流行的骨制品种类很多, 有鱼叉、针、标枪、投矛器、弓箭、尖头器柄穿孔器柄、穿孔牙饰和贝壳、手镯、串珠项链、垂饰、鹿角动物雕像等等。
②中石器时代的骨制品。除流行一些源自旧石器时代的骨器种类外, 还流行有穿孔贝壳项链、鹿角头饰、鹿牙项链、鹿角器柄等等。
③新石器时代的骨制品。欧洲新石器时代的骨制品, 在应用范围和加工种类上都较前此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工艺水平也有所提高。骨制品并成为各文化中所见的最主要的遗物之一, 具有与石器一样的广泛的, 普遍的流行性。此时期的骨制品器类主要见有骨篦子、骨纺锤、骨鱼钩、鱼叉、骨扣、骨针、锥、钩、锄、斧、短剑、箭镞、鱼镖等等。
④青铜时代、早期铁器时代的骨制品。从青铜器时代始至早期铁器时代止, 由于金属器的发明和迅速应用推广, 骨制品的经济地位明显下降, 随着时间的推移, 骨制品的流行只成为局部现象乃至逐渐退出应用领域除小型工具外, 多为装饰品。此一阶段的骨制品, 主要见于青铜器时代的洞室墓文化中, 流行地区局限在东欧伏尔加河下游和第聂伯河以东的黑海北岸, 骨制品品种见有锄、兽牙项链、骨环、双头别针和衣扣等等。另爱琴地区迈锡尼早期文明亦见到个别的用野猪牙制成的头盔。在铁器时代文化中, 则少见到骨制品。
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法哲学作为最基础的理论法学的学科, 还必须承担起研究法的方法论的任务。一般而言, 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统一的, 即从一个侧面说是理论, 从另一个侧面说是方法论。法的方法论应该存在三个层次, 依其实证或抽象程度的不同, 可以分为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哲学方法。同时, 需要指出的是, 就研究方法的一致性而言, 法哲学和法理学都离不开哲学思维的方法; 就研究方法的差异而言, 法理学除了运用哲学思维方法之外, 还可以运用具体学科的方法, 如经济学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在现实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个案的方法。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补充。
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同。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 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 形成一定的法律观; 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 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并生成新的法律。一般来说, 它们在领域上是明晰可分的, 但由于后者也同时具有前者的主要功能, 即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 在主要功能上有重合。因而, 当人们采取领域的分类标准时, 二者泾渭分明, 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 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
笔者认为, 在法学方法中, 又可以分为法哲学方法和非法哲学方法。其中非法哲学方法就是自然科学方法以及社会科学方法中比较实证的方法, 如经济分析方法应属此类。
马克思主义法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的方法论, 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毋庸置疑, 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的方法, 但是也应积极借鉴西方的法哲学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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