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的精神风貌

       一般来说, 表达可分为语言表达和非语言表达两大类。作为人们相互表达意见、交流思想的一种工具, 语言是最普通的、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语言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风貌、社会风尚和文明发展水平, 同时也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见识、能力、水平、文化素养和情操。因此, 语言表达能力在成功人士的成长道路中越来越重要。

       语言表达又可分为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口头表达能力, 就是将自己的思想、观点、意见、建议, 运用最生动最有效的表达方式传递给听者, 对听者产生最理想的影响效果的一种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主要包括在各种会议上的演讲能力、对不同对象的说服能力以及面对复杂情况应付各种" 对手" 的答辩能力等等。文字表达能力, 就是将自己的经验和思想, 运用文字表达方式, 使其系统化、科学化、条理化的一种能力。人们掌握了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就能够及时总结、提炼从实践中产生的经验和思想, 使自己不断向着更高层次的水平发展。

       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 其实是由多种内在素质决定的一种综合能力, 它要求人们具有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超人的智慧、渊博的知识, 以及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水平。伶牙俐齿的" 巧舌媳妇" , 尽管能说会道, 但却登不了大雅之堂, 道理也在于此。

       表达能力除了语言表达能力外, 还有一种非语言的表达能力。据研究, 语言的冲击力= 0 . 0 7 语言+ 0 . 3 8 声音面+ 0 . 5 5 面部表情。在讲话时, 有很多不同渠道的信息沟通。讲话者与听众之间, 有很多信息不是通过语言而是通过表情、手势来表达的, 这称为非语言表达。非语言的表达做得好, 大有无声胜有声的妙处。美国心理学家艾德华在他的《无声的语言》一书中说:" 无声语言所显示的意义要比有声语言多得多, 而且深刻得多。"

       法治制度是法治的构成部分

       制度是法的价值选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某种意义上讲, 法治制度是一定国家法治的固化模式和理想模型。法治制度是一定国家对民主和自由, 权力和责任, 权利和义务加以分配的方案、原则和机制。法治制度预设了法的价值选择的发展状况, 制约着法的价值选择的每个环节和整个过程。

       法治制度的完善包含着法治的主体制度的完善、实现制度的完善和救济制度的完善。

       法治的主体制度主要规定各类民主主体或自由主体、权力主体或责任主体、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的资格以及这些主体的资格的确认与取得。法治的实现制度, 具体规定各类主体所享有的民主和自由, 权力和责任, 权利和义务的赋予, 限制或剥夺以及这种赋予、限制和剥夺的程序、手段、途径和条件。法治的救济制度是使被破坏的法治状态得以恢复的专门措施。法治的救济制度是主体制度与实现制度的保障, 主要体现为权利救济制度。

       法治制度对于法治具有硬件设备和预设状态的意义。法治制度既是法治的构成部分, 也是法治的基本依据。任何法治建设在社会法的实践层面上都是首先从法治制度建设上入手的。有了法治制度, 法治建设才有了客观的基础。法治制度在制定的时候就已经预先设定了法治的发展目标, 包含着法治建设的基本目标和总的设想。法治建设的实践只是无限地接近或等于法治制度的理想模式和预期状态。因此, 完全有理由认为, 完善法治制度是法的价值选择的内部基础与先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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