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记忆材料内容繁多

       记忆可分为识记、保持、回忆或再认识三个基本环节, 其中识记是最重要的, 识记就是识别和记住事物。只有记住了某一材料, 才有材料的保持、回忆或再认识。平时我们所讲的" 记忆" 多半也是指" 记住" 的意思。为此, 这里涉及的主要是识记的方法, 即为大家提供一些如何记住知识经验的方法。

       记忆材料可分为两类:有意义的材料与无意义的材料。对于有意义的材料, 应该通过理解材料的意义加以巧记; 对于无意义的材料只能采用机械的手段进行强记。因此, 记住材料一般可采用两种方法:巧记法与强记法。

       巧记法以理解为基础, 理解了材料才能记得住、记得牢、记得活。那么, 怎样来理解记忆材料? 首先, 应把被记材料从头至尾细读一遍, 以求窥其全貌, 知其大意。其次, 应把材料专心致志地详加分析, 如是公式要弄清其来龙去脉, 如是语词要探求其本义与引申义, 如是文章则要明其段落、得其要领。再次, 应该将各个方面、部分有机地联系起来, 以求融会贯通、纲举目张。经过这样三个步骤之后, 就能达到对材料的深入理解, 并找出其中哪些是主要的, 哪些是次要的。然后, 根据材料内容所具有的特点, 采用不同的加工方式予以巧记。目前, 人们在记忆实践中已创造了许多巧记的方法, 下面仅列举几种。

       1 、忆法图表记

       图形、表格具有整齐、简单、明了、易于比较、易于分析、易于理解的特点。因此, 把记忆材料归纳为图形、表格有利于增强记忆效果。图表记忆法使用广泛, 类型多种多样, 制作不拘一格。

       2 、概括记忆法

       记忆材料时, 删繁就简、择精选萃, 概括出关键性内容进行记忆, 越来越提高记忆效率。比如, " 王安石变法" 的内容为青苗法、募役法、农田水利法、方田均税法、保甲法, 经概括提炼可记为" 一青二募三农四方五保" 。

       3 、系统记忆法

       零碎、分散、单独的材料不容易记忆, 即使记住了也难以长久保持。而系统性、有条理性的材料比较好记, 也容易长时间保持在头脑中。为此, 面对零碎、无系统性的记忆材料时, 应该根据事物内在联系, 对记忆材料进行加工制作, 使之系统化、条理化。

       4 、提纲记忆法

       当记忆材料内容繁多, 难以记住时, 可以把材料分成有机联系的几个段落, 并编拟出每个段落的简单提纲。编拟提纲可以帮助自己弄清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 了解其前因后果。又能促使自己开动脑筋, 分析材料内部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并抓住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用自己的语言加以准确的表述。经过这种加工制作, 就能使知识有条不紊地装入自己的记忆仓库里, 因而也就能提高记忆效率。

       5 、规律记忆法

       规律是事物内部的必然联系, 如能寻找到记忆材料的规律性, 就可以简化记忆, 这要比死记硬背有效得多。不少公式、定律、定理都是有规律可找的。

       6 、归类记忆法

       记忆材料经过归类, 便于使材料趋于系统化、条理化, 易于保持在记忆中。归类有两条途径:一是按事物的内在联系归类; 二是按事物的外部联系归类。但无论哪一种归类, 都必须要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与依据, 否则容易发生混乱。

       7 、比较记忆法

       有比较才有鉴别, 鉴别出事物的不同点与相同点是进行有效记忆的重要条件。比较记忆法可以通过遵循两条途径来进行:第一, 同中求异, 即在共同点或相似点的基础上找出其不同点, 以便抓住这些不同点, 使各种事物的精确形象牢固地保持在记忆中。第二, 异中求同。即在不同点上找出其共同点或相似点, 以确定事物之间的联系, 这种联系越紧密, 记忆就越易建立和巩固。

       司法公正的首要方面

       公正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 是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公正。司法公正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公正, 是法律公正的核心内容, 同时也是法的价值选择的核心目标。

       依据公正的内容,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公正, 从立法中得到实现; 程序公正是程序法意义上的公正,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得到实现, 主要体现为对等性, 中立性和公开性。

       依据公正的评价,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法律公正和民意公正。

       法律公正是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 是司法公正的首要方面, 其前提是立法公正。立法公正就是指立法要能体现社会民众的意愿, 就是要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民意公正是符合民众愿望和要求的公正, 包含多数人的公正观念和公正要求, 集中体现为多数人的价值选择。

       法律公正和社会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 但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一旦这种情况发生, 要么是法确定的公正存在问题, 要么是社会公众的公正标准存在问题, 乃至于把不公正当作了公正, 把公正当作了不公正。在第一种情况发生时, 就应该及时修改法律。在第二种情况发生时, 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 如果是因为立法未能反映民众的正确意愿, 就应该反思立法, 并通过民主和法治的途径修正法律; 如果是因为民众的公正标准出现偏差, 就应该适时地进行现实的宣传教育。

       公正的司法要能获得公众的认可, 还必须使大众信服, 以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社会效益是客观存在的。司法的公正不论其在法律制度上的状况如何, 如果它遭到人们观念上的反对或否定, 那么它在实施上就难以如愿以偿。这种违反社会效益观念的司法不论其在理论或制度上是否正确都会受到社会的抵触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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