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顾及传统和习惯
有一位军人出身的企业家, 他的穿着常给人一种雄赳赳气昂昂的感觉:深色西装加上深红色领带是他的经常打扮, 由于长年在部队养成的着装习惯, 不论什么样的环境, 不论什么样的季节, 他的着装总是一丝不苟。使每个朋友一见到军人都会很快地联想到他。
着装应得体与个性兼容
成功的穿着, 除了认识自己之外, 在选择穿着时, 还要注意不能给人勉强的感觉, 所以, 我们要强调" 穿着得体" !
其实, 简单地说, 这一节只有一个重点:当你自己感到得体合适时, 你的服装表现才会是一副充满自信、神采奕奕的模样。
我们的社会地位和自我形象, 常因不同的生活方式、工作环境而有所差别。在这种情形下, 我们该如何选择自己的形象? 如何穿着成自己所希望的模样? 或是别人能欣赏的那种类型? 这是很难兼顾的事。
人的个性很难定为几个特定的形态, 但是, 在穿着的表现上, 主要有四种类型, 下面我们简要阐述这四种类型的特色:
休闲型:逍遥自在、神气、幽默感十足、外向。在别人眼中, 他是个不在乎名利的人, 喜欢大自然景观。
保守型:沉稳、冷静、传统。在别人看来, 他忠实可靠, 可成就大事, 喜欢较单调枯燥的工作。
典雅型:自制、世故、练达。看起来像一位气质高贵的人, 爱好从事优雅、轻松的工作。
冒险型:胆大、主动、自负。似乎常有一些离奇古怪的事能让他碰见, 因而别人常会怀疑" :奇怪, 他哪来这么多精力, 可以去应付那许多事? " 这种人喜欢有挑战性比较高风险的行业。
你觉得自己是那一类型的人呢? 很可能看了这些类型之后, 更搞不清自己的形象了。这是很自然的, 因为对每一个人来说, 个性上的分类并不是绝对的, 它只是参考, 提供给你作比较和选择而已。如果你终于可以穿出一种" 风格" , 那么你的穿着就得体了, 换种说法就是, 你的类型已确定了。穿着的艺术是:你喜欢休闲型, 但你并不是一定要全式的休闲打扮, 你只要在强调一两处重点, 让别人感受到即可。当你逐渐熟悉自己以及服饰之后, 你就可以慢慢找到购衣穿衣的窍门。
衣着是" 人和" 的第一要件
中国有一句古话说" :女为悦己者容" , 但如果把这话扩大运用到男性身上, 就不很恰当了。因为, 一个男人不能专为取悦他的太太或是女友而穿着, 他要为他的整个人生而穿着, 这才是事业成功的诀窍。
今天的社会虽不会像戏剧里那样严格地用衣服来象征职业和地位, 但是也不至于毫无章法可循。举例来说, 在银行业工作的人常穿比较保守的全套西装, 才能给客户一种稳重可靠的印象; 而从事文艺工作的明星, 则必须穿得新潮些, 才能吸引别人的注意。
服饰也要适合形体
人有高矮之分, 体形有胖瘦之别, 肤色有黑白之差等, 因此, 穿着打扮, 就得因人而异, 并注意扬长避短。人瘦不要穿黑衣裳, 人胖不要穿白衣裳; 脚长的女人一定要穿黑鞋子, 脚短的一定要穿白鞋子。方格子的衣裳胖人不能穿, 横格子的衣服胖人穿上, 视觉误差就把胖人更往两边裂, 显得更横宽了。胖子要穿竖条子的, 竖条的错觉让人显得长, 横的让人显得宽。服饰要适合年龄和身份
人的衣着服饰同一个人的地位、身份和修养连在一起, 为获得良好的初次印象, 穿着上一定要注意与身份、年龄相符。不同的年龄应有不同的穿着打扮。中老年人穿一身深色服装, 透着沉着、稳重、端庄、成熟, 而年轻人要也是这身打扮, 就显得老气横秋、暮气沉沉。年轻女性在社交场合穿粉红色、浅绿色洋装, 让人感到朝气蓬勃、甜美可爱, 但穿在身材较胖的中老年女士身上就不大适宜。不同的身份也应该有不同的着装。一个从事演艺的人打扮得时尚一点, 人们会觉得比较正常, 但一个中学生涂脂抹粉、穿着妖艳就是不合身份的打扮了。因此, 我们平时要注意穿着得体、整洁, 尽力为自己给人的第一印象加分。
服饰要适合穿着环境
遵守不同环境着装的规则, 这对女士尤其重要。男士出席各类活动有一套质地上乘的深色西装或衬衫就足够了, 而女士的着装则要随一天时间的变化而变换。
服饰要适合场合
服饰应该与环境协调, 穿衣打扮要适合场合, 就像不能穿运动装、休闲装去参加学术研讨会一样, 无论穿戴多么亮丽, 如果不考虑场合, 也会被人耻笑。如果大家都穿便装参加公司新年聚会, 你却穿礼服就欠些妥当。在正式的场合以及参加各种仪式、甚至出国旅游时, 要顾及传统和习惯, 顺应各国一般的风俗。去教堂或寺庙等场所, 不能穿过露或过短的服装; 而听音乐会或看芭蕾舞, 则应按当地习俗着正装。
可以肯定并必须予以强调的是
在法的适用中, 法的价值评价直接影响着法律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影响着法律执行的价值状态。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现象的价值认识对其执法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当然,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执法人员执法中对法现象的价值评价应受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价值观念的制约, 并自觉服从和实现立法所赋予的价值精神。否则就可能出现执法者僭越职权, 变相立法, 出现畸形的" 法官立法" 的现象。所以, 有法学家认为:" 先进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中倾向于限制价值论推理范围, 因为以主观的司法价值偏爱为基础的判决, 在正常情况下要比以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为基础的判决表现出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预见性。"
法官们在解释法时往往必须弄清楚构成颁布与认可它们的基础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的考虑。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所固有的价值评价进行这种考察, 显然与司法机关主观设定的价值模式不同。
执法者在执法中的价值评价应受制于法律制度本身固有的价值模式, 但是在法律制度的价值倾向无法确定, 或有多种方案、多种解释时, 选择何种价值这就不能不依赖执法者的价值评价了。在法律制度既定的价值倾向之下, 执法者的具体价值判定也还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执法者的价值评价。总之, 可以肯定并必须予以强调的是, 执法中的价值判定必须尊重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固有的价值倾向, 而不能听任执法者的自由价值评价。执法者的法的价值评价只有在法律制度固有的价值倾向之下, 在固有的价值倾向未及的领域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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