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内绝大多数的青年是好学

       年轻人大都心直口快, 不善外交辞令, 他们认为外交辞令是政治家的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外交辞令没有必要。事实上, 外交辞令在任何场合都大有用处。

       外交辞令是运用不确定的、或不精确的语言进行交际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 在公关语言中运用适当的外交辞令, 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艺术。外交辞令主要表现在语言的含糊上。

       某经理在给员工做报告时说" :我们企业内绝大多数的青年是好学、要求上进的。" 这里的" 绝大多数" 是一个尽量接近被反映对象的模糊判断, 是主观对客观的一种认识, 而这种认识往往带来很大的模糊性, 因此, 用含糊语言" 绝大多数" 比用精确的数学形式的适应性强。即使在严肃的对外关系中, 很多时候也需要含糊语言, 如"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 , 不受欢迎的人" 等等。究竟是什么原因, 为什么不受欢迎, 其具体内容, 不受欢迎的程度, 均是模糊的。

       平时, 你要求别人到办公室找一个他所不认识的人, 你只需要用模糊语言说明那个人矮个儿、瘦瘦的、高鼻梁、大耳朵, 便不难找到了。倘若你具体地说出他的身高、腰围精确尺寸, 他倒反而很难找到这个人。因此, 人们在办事说话时应放弃这样一种观念" :准确" 总是好的。

       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应该是一种" 规律" ,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 规律" , 是一种先于立法者的意志、先于法律而存在的东西。因此, 就本原意义而言, 法不是一种根据人的主观意志制定的规则, 而只能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东西。

       这种东西可能是一种" 终极的理性" 、" 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 人类相处的基本规则" , 这些" 理性" " 、基本伦理" " 、基本规则" 是人们制定、理解、适用法律的前提与基础, 不符合这些" 理性" " 、基本伦理" " 、基本规则" 的就不能称之为法。

       西塞罗虽然认为恶法非法, 但是仍然要受到遵从。西塞罗认为法律源于人和神的共同理性, 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 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它的信赖来源于法律本身的良好并赢得了一定程度的赞同, 另一方面, 法律要成为人类普遍有效的行为准则, 对法律自身是有条件的- - - 公正和最大的善。在他看来, 法律的正义如理性一样是上帝的馈赠。真正的法律必定是正义和善良的。他批评" 那些为了指导各民族而以多种形式和适当时急需制定的规则, 之所以称为法律主要是因为立法者的偏好而不是由于他们是真正的法律。" 因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创造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久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 , 或者" 人们将这类规则形成文字并加以执行的目的是一旦接受了这些规则就使他们可能获得光荣且幸福的生活" 。相反那些为各民族制定的邪恶和不公正的规则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由此在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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