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往往会发挥创意

       一个和尚在寺庙里待了几年了, 可还是做扫地、端茶的工作, 有一天他越想越气, 去找方丈说理。

       " 我在这辛辛苦苦干了几年了, 为什么还是让我扫地、端茶? ! 太没道理了! "

       方丈抚了抚胡子, 慢条斯理地说:" 你没发现你扫地从来不知道把垃圾处理掉, 端茶时也不知道把桌子上的灰尘抹掉吗? "

       这个和尚工作的失败在于:他没有主动精神, 不知道主动做一些没有人交代他做的事情。

       有主动精神的员工, 会勇于负责, 有独立思考能力。这些员工有别于那些像机器一样的员工, 他们不会只按别人的吩咐机械地完成工作, 他们往往会发挥创意, 出色地完成任务。而不能积极主动工作的员工, 则墨守成规、害怕犯错凡事只求遵循公司规则。他们会告诉自己, 老板没有让我做的事, 我又何必插手呢? 又没有额外的奖励! 这两种不同的想法会明显地导致不同的工作表现。

       在职场上, 有两种人是永远都得不到提升的。一种人不肯听命行事; 另外一种人只肯听命行事。第一种人, 他们被告诉过多次后, 还非常不情愿地去做事情; 另一种人, 仅次于自动自发地做应该做的事, 那就是被告诉怎么做, 做什么时才着手去办。这些人得到的荣誉和财富永远只是那么一点点。

       成功的机会不会白白降临到你的身上, 只有那些主动做事, 主动工作的人才能获得更多机会。但遗憾的是, 意识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 大多数人早已养成了拖延懒惰的习惯。只有当你主动、真诚地提供真正有用的服务时, 成功才会伴随而来。而每一个雇主也都在寻找能够主动做事的人, 并以他们的表现来给予他们相应的回报。

       所以, 作为一名优秀的员工就要具备这种高度的敬业精神, 对于上级交待的任务, 应立即采取行动, 而不是去讨价还价地谈条件, 提一些愚蠢的问题。请记住:与其被动地服从, 不如主动地去完成。

       对法进行价值评价

       在近代西方, 孟德斯鸠主张以地域为标准对法进行价值评价。这里的所谓地域标准, 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 就是恶法。在《论法的精神》中, 孟德斯鸠指出, 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但一般的道德观念是不存在的, 道德观念只能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 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 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 都是恶法。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 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 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 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

       这种观点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仍有一定影响, 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 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国家主权理论, 而是一定地域中当地人的普遍道德认同。正是这种普遍的道德认同构成了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作为评价法的良恶的标准的一般道德观念之所以必须用地域的普遍认同来限定, 就是因为只有当地人才是真正的认同主体。这种普遍的认同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或者默认的, 但它并不否认不同阶级、阶层甚至不同职业、性别、年龄的人仍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当然, 以全面的眼光来看, 地域标准的观点也是不完全对的。历史上的恶法, 例如种族歧视法, 都符合一定地域当地人的道德观念, 但不能说这种法是善法。

       在现代西方, 人们普遍把法本身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和利益作为价值的评价标准:一是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 二是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然而, 这种观点同样存在问题。如果多数人的意志, 多数人的利益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 那么发生了世界性影响的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 因为它显然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 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同时, 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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