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既有“脑子好”

       猜谜语是一种智力游戏。当出一条谜语的时候, 将谜底一并说出来, 那么这条谜语将会令人失去兴趣, 同时也就失去了猜谜语的意义。与猜谜语有些关联的是, 如果一个人在为人处世时, 时不时地显示一下自己的小聪明, 日久天长, 就连自己迈一步能走多远都让人掌握得一清二楚, 这样的人连自己的一点底气都藏不住, 还算是个智者吗?

       名著《红楼梦》中写道, 贾府门楣上有一副对联:" 世事洞明皆学问, 人情练达即文章" 。这个封建之家推崇的自然是上流社会的世道人情, 不足为训。但取其精华, " 洞明世事" , " 练达人情" 是今天的人们同样需要的。社会是一张巨大而复杂的关系网, 人要想在社会上生存, 就要学会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护自己, 在人际交往中多长个心眼, 少一点棱角, 多一些圆融通达, 在各种场合下都能应付自如, 左右逢源。谙熟世事, 机智圆滑, 这不是奸诈, 玩空手道" , 而是一种生存智慧。

       但圆融之道不是八面玲珑、玩弄心计、耍小聪明。" 聪明" 是个很值得玩味的词, 它既有" 脑子好" 、" 反应快" 、" 思维敏捷" 的含义, 也隐含着" 不稳重" 、" 浮躁" 、" 爱表现" 的意思。这个词用在成年人身上, 常常不是褒义的。老子说:" 大巧若拙, 大辩若讷。" 意思是最有智慧的人, 真

       正有本事的人, 虽然有才华学识, 但平时像个呆子, 不自作聪明; 虽然能言善辩, 但好像不会讲话一样。无论是初涉世事还是位居高官, 无论是做大事还是一般人际关系, 锋芒不可毕露。有了才华固然很好, 但在合适的时机运用才华而不被或少被人忌, 避免功高盖主, 才算是更大的才华, 这种才华对社会、对人对己才有真正的用处。

       老子曾告诫孔子说:" 君子盛德, 容貌若愚。" 这里的盛德是指" 卓越的才能" 。整句话的意思是, 那些才华横溢的人, 外表上看与愚鲁笨拙的普通人毫无差别。无论是谦虚还是谨慎, 可能都会让有些人觉得是消极被动的生活态度。实际上, 倘若一个人能够谦虚诚恳地待人, 便会赢得别人的好感; 若能谨言慎行, 更会赢得人们的尊重。因此, 必要时要藏其锋芒, 收其锐气, 不可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自己的才能让人一览无余。如果你的长处短处都被同事看透, 就如同被他人看到你手中的牌一样, 很容易被他们操纵。

       一个人锋芒毕露, 必定会遭到别人的嫉恨和非议, 甚至引来祸端。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的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乾隆皇帝好卖弄才情, 写过数万首诗。他上朝时经常出些辞、联考问大臣。大臣们明明知道有些对联是很粗浅的, 也不说破, 故意苦思冥想, 并且求皇帝开恩" 再思三日" 。这意思无非是让乾隆自己说, 然后大臣一片礼赞之声。是满朝文武无能人吗? 非也, 这是免招惹是非的处世技巧。切斯特菲尔德说过这样一句名言:" 要比别人聪明, 但不要让他们知道。" 外露的聪明远不如深藏的智慧更有实际意义。沉默是金, 言多必失, 祸从口出。一个冷静的倾听者, 不但到处受人欢迎, 而且会逐渐知道许多事情; 而一个喋喋不休者, 像一只漏水的船, 每一个乘客都希望赶快逃离它。同时, 多说招怨, 瞎说惹祸。正所谓言多必失, 多言多败, 只有沉默, 才不至于被出卖。保持沉默, 便是保持不受伤害。

       有人说言语是一种卑贱的东西, 一个说话极随便的人, 一定没有责任心。话多不如话少, 话少不如话好, 多言不如多知。即使千言万语, 也不及一件事实留下的印象那么深刻。多言是虚浮的象征, 因为口头慷慨的人, 行为常常吝啬。有道德者, 绝不泛言; 有信义者, 必不多言; 有才谋者, 必不多言。多言取厌, 虚言取薄, 轻言取侮, 保持适当的缄默, 别人将以为你是一位有涵养、可信赖的人。

       三百多年以前, 科学家伽利略说过:" 你不能教人什么, 你只能帮助他们去发现。" 所以, 为什么要弄巧成拙? 为什么要麻烦自己呢? 如果你想证明什么, 别让任何人知道, 要不着痕迹, 很巧妙地去做。就像诗人波普所说的:" 你在教人的时候, 要让人觉得你像若无其事一样。事情要不知不觉地提出来, 好像被人遗忘一样。"

       法的内容具有客观性

       法的产生具有客观性。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 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 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 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 - - 公共权力, 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 法律便或多或少发展成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愈复杂, 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法律现象也就产生发展并丰富了起来。

       法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广义的法律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的制定、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监督、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等) 一旦确立, 无疑是客观的。法的制定、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监督等动态法律活动必然是客观的。法的意识, 虽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但一定法的意识( 比如他人的法的意识, 个人已存在的法的意识, 社会的法的意识, 集体的法的意识等) 一旦成立, 也由纯粹主观的东西变成了现实的客观存在。至于历史上的法律现象更是客观的、无法改变的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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