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包挎在胳膊上也是比较优雅的

       年轻女性着装讲究整体美。一身好的服装, 如果配以恰当的胸花、腰带、戒指、项链等饰物常可以达到相得益彰的审美效果。这些饰物的配置并非是" 画蛇添足" , 恰恰相反, 它们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使女性服装锦上添花。

       女性在选择服装时, 也要注意饰物的配套艺术, 不要小看饰物的配合效果, 否则, 一件不大的饰物就能使你的形象减色许多。

       帽子

       市场上流行的女式帽, 品种多, 变化快, 令人目不暇接。如果你有一套合体的服装, 再配上一顶漂亮的帽子, 无疑会增加美感。

       腰带

       腰带, 人称" 时装的彩虹" , 这是女性服装上不可缺少的装饰品。

       在合体的服装上系上一条漂亮的腰带, 会显得高雅窈窕, 仪态万方, 看上去精干利索, 充满浪漫的青春活力, 一般来讲, 年轻女性系腰带的效果要更好些。

       女性出门必定手里要拎个小包, 它不仅具有实用性, 而且也是一种装饰品, 而这功能日益为更多的女性所接受。女包的款式不计其数, 面料也多种多样, 制作工艺也越来越考究。服装越高级, 提的包也应该相对地精巧别致, 这样才显得高雅。当然, 带这类包参加宴会、舞会、上班都很得当, 如果上街买菜, 就显得不伦不类了。

       女性在提包时, 手臂要自然下垂, 不要使包大幅度摆动。将包挎在胳膊上也是比较优雅的。包的颜色不要太近似服装的颜色而应考虑与服装的整体协调, 有时反差强一点, 反而会收到好的效果。

       手帕

       手帕基本上不再是简单的清洁用品, 它已有了新的用途。许多女性用布的、麻的、丝绸的手帕做成各种花形系在头发上, 显得俏丽、洒脱, 如果年龄合适, 你也不妨试一试。不过, 各种湿纸巾和干纸巾, 已成为代替手帕作用的清洁用品, 是女性包内必备物品之一。

       眼镜

       眼睛有毛病的人, 觉得眼镜是累赘, 千方百计要摘掉它; 而越来越多的眼睛正常的人, 却与眼镜结下了不解之缘。原因很简单, 因为人们把眼镜看成了装饰品。

       在选购眼镜时, 既要考虑自己的肤色、脸型, 又要考虑自己

       的服装, 力求达到色调和谐, 不要顾此失彼。

       胸花

       胸花是女性的宠物。女性佩戴胸花, 要照顾到服装的颜色, 如果服装素雅, 胸花可适当鲜艳; 如果服装艳丽, 胸花则要淡雅一些。

       项链

       女性对佩戴项链并不陌生, 但是对项链与服装的关系却未必了解。

       耳环

       耳环历来是女性的装饰品, 是女性美的一种展示, 在选择耳环时要根据脸型和肤色来决定。

       围巾

       围巾现在主要用于装饰, 它的色彩对着装的整体作用很重要。

       许多女性喜欢穿淡蓝中掺灰色调子的西服套装。蓝灰色往往使人的脸发暗, 可是只要配上一条色彩浓郁、风格热烈的围巾, 立刻能达到生气勃勃的效果。反之, 一套藏青色的西服, 围

       蓝围巾可能使人面目模糊, 应该系一条纯白的绸围巾, 既能显托红唇黑眸, 又能保持藏青色清爽如水的气质, 衬托出女性的敏捷和果断。还有不少女性喜欢穿银灰色的衣服, 银灰色是高贵的色调, 不注意搭配衬衣和围巾就容易流于呆板、平淡, 胖人穿了有虚浮之感, 太瘦的穿了更显纤弱。选择围巾时, 胖人用墨绿色的, 瘦人用大红色的, 调动银灰的安详、温柔情调、这样当你回眸一笑时便会分外妩媚。

       看关于格式的条款

       1 .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生活频率加快的情况下, 格式条款在一些服务企业中使用广泛, 在保险、运输、银行、旅游等部门都存在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现象。

       2 .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原则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 不承担义务或者享有的权利明显大于义务。当事人拟定格式条款时, 不能凭借合同文本由自己拟定的便利条件, 在合同中拟定大量对自己有利的合同条款, 如果这样拟定合同就违反了公平原则。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应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一般来说, 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对合同条款经过反复研究, 对合同内容比较熟悉, 而相对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熟悉则要受到许多限制, 特别是非专业人员,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是有限的。所以, 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对该条款有说明的义务, 有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和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义务。

       3 .无效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 是指由于格式条款含有违反法律的内容, 或者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格式条款的合同无效。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如下:

       ( 1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 ) 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3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

       4 .对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之后, 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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