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东西尽管以前有了

       科学研究需要创造, 文化艺术需要创造, 企业管理需要创造, 社会发展需要创造, 可以说人类文明史的每个篇章都是创造写就的。

       创造的形态可以是物质的, 也可以是非物质的。人类的所有创造都有其共同的特点:一是创造的主体性。创造活动的主体是现实的人, 而不是上帝、观念或别的什么东西, 自然界变化的结果也不属于这一类创造。二是创造的可控性。任何一种创造都是主体有目的地控制、调节客体的一种活动, 是主体为实现自身的目标作用于自身客体、自然客体和社会客体而进行信息、物质和能量变化的过程。三是创造的新颖性。任何一种创造活动必须能产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成果。四是创造的价值性, 任何一种创造活动都是具有社会价值的, 是能促进人类进步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创造概念, 有必要搞清楚创造、发明、发现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一般来说, 创造与发明可以合并起来说, 统称创造发明。它是指研制出新的事物或新的方法, 这些新的事物或新的方法过去是没有的, 如中国古代的造纸术、活字印刷、火药、指南针四大发明, 在中国发明之前, 世界上是没有的。发现是指经过研究、探索等, 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 这些事物或规律, 本身就已存在, 只不过是前人没有找到而已。例如:定陵、秦始皇兵马俑等, 这些本已存在, 经过考古挖掘它们出土了; 某些稀有矿藏已存在, 通过勘探找到了它们; 美国人宣布西红柿可以预防前列腺癌, 其实这种作用早已存在。因此, 这些都只能称为发现。一般而言, 找到以前有的, 只能称为发现, 发现是对历史的肯定和存在的证明; 找到以前没有的, 可以称为创造或发明, 创造发明更多

       地体现出对未来的追求。但是, 也不能一概而论, 某些东西尽管以前有了, 但在原来基础上加以改进, 改进部分也可称为创造或发明。如汽车本来已有, 但把它改造成了多用途汽车, 在用途的拓展方面, 就是一个创造。

       法能够确认经济关系, 规范经济行为

       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 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总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 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上层建筑是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范畴, 指社会的政治、法律、文艺、道德、宗教、哲学之类的意识形态以及与这些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可见, 法律、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相关设施在上层建筑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对矛盾中, 经济基础总是起着决定作用。作为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当然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种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 就有什么样的法。二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当旧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 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便会通过社会变革改变旧的法律体系, 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因此, 法的发展变化及其方向归根到底是经济基础发展变化的结果。

       另一方面, 法对经济基础有着能动的反作用。法能够确认经济关系, 规范经济行为, 维护经济秩序, 服务经济活动。具体而言, 一方面, 法可以确认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各种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 从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因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并非一开始就居于统治地位, 它必须由适应其要求的阶级通过夺取政权、建立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把这种经济关系确立为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关系。另一方面, 法能够积极地巩固、保护和完善自己的经济基础。因为一定社会的法总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它可以把各种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 从而起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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