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家长久之计

       受历史习惯的影响, 人们常将一些伟人、名人或有深远影响的人称为圣贤之人。圣贤之人是相对于凡人、常人而言的, 意其有高于凡人、常人之上的品性、功德和才智。而在实践中我们还发现, 古今圣贤之人不仅具有以上所述特征, 还具有隐炫之智。曾国藩出身农家, 一直不忘勤俭之家风, 即使身居高官, 也从不奢侈。他曾说:" 无论大家小家, 士农工商, 勤苦俭约, 未有不兴; 骄奢倦怠, 未有不败。" 他深知, " 凡仕宦之家, 由俭入奢易, 由奢返俭难" 。因此, 他做官几十年, " 不敢稍染官宦气习, 饮食起居, 尚守寒素家风" 。他对于衣食住行的态度是" 极俭也可, 略丰也可, 太丰则吾不敢也" 。他在吃的方面很清苦, 穿戴方面也不讲究。有些人的一件衣服就价值千金, 而他这样的高官, " 所有衣服不值三百金" 。有时衣服不够穿, 他就让家人把存放在家中多年不穿的旧衣服送到军营。曾国藩爱喝茶, 但也很节省, 他经常请人带钱回家, 让家人替他在家乡买些既便宜又好的茶叶捎到军营。曾国藩不仅自己勤俭, 更要求他的家人也勤俭, 并" 时举先世耕读之训, 教诫其家" 。他率军驻扎安庆的时候, 他的夫人亦随在署中。他要夫人每日纺绵纱, " 以四两为率, 二鼓后即止" 。夫人很自觉, 经常纺纱至深夜。一天夜里, 夫人纺纱, 不觉已至三更, 长子曾纪泽已经躺下。恐纺车声影响儿子睡觉, 夫人便对儿子说:" 今为尔说一笑话, 以醒睡魔可乎? 有率其子妇纺至深夜者, 子怒詈, 谓纺车声聒耳不得眠, 欲击碎之。父在房应声曰:吾儿可将尔母纺车一并击之为妙。" 儿子听罢, 毫无怨母之意, 反而更敬重母亲。第二天早饭时, 曾国藩突然故作生气地问, 何曰让儿击纺车? 于是哄堂大笑, " 坐中无不喷饭" 。

       为了保持勤俭的家风, 曾国藩对子女的要求尤为严格。在教育子女勤俭治家过程中, 曾国藩可谓苦口婆心。他曾多次强调:" 吾家子侄, 人人须以勤俭二字自勉。" 并反复为子女们讲述其中的道理:" 一家能勤能敬, 虽乱世亦有兴旺气象; 一身能勤能敬, 虽愚人亦多有贤智风味。" " 勤俭自恃, 习劳习苦, 可以处乐, 可以处约, 此君子也。" 他常以祖辈勤俭治家的事迹勉励子女保持俭朴之风, 并说。" 今家中境地虽渐宽裕" , 但" 切不可忘却先世之艰难。有福不可享尽, 有势不可使尽。勤字工夫, 第一贵早起, 第二贵有恒。俭字工夫, 第一莫着华丽衣服, 第二莫多用仆婢雇工" 。" 居家之道, 惟崇俭可以长久, 处乱世尤以戒奢侈为要义" 。在给子女们讲勤俭治家道理的同时, 曾国藩更注重从行动上培养他们的良好习惯。儿子入学读书, 他不许多带银两; 过年过节时, 他不许奢华铺张; 儿女们完婚, 他规定每人购妆奁之银不得超过二百, 且不得多请宾客。由于长年统兵在外, 儿女们不在身边, 曾国藩经常写信给他的弟弟, 请他帮助管好子女。一次, 他在给弟弟曾国荃的信中说:" 闻林文忠( 指林则徐) 三子分家, 各得钱六千串, 督抚二十年家产如此, 真不可及, 吾辈当以为法。" 当他听说儿子纪泽订婚之后, 立即写信回家, 告诉家人诸事须节省, 新妇入门之日, 不得请客过多。并且强调, " 新如始至吾家, 教以勤俭, 纺绩以事缝纫, 下厨以议酒食" 。儿媳入门之后, 他又提醒纪泽, 虽然衣食丰适, 宽然无虑, 但也不能忘记勤俭, " 新妇初来, 宜教之入厨做羹, 勤于纺绩, 不宜因其为富贵子女不事操作" 。当纪泽主家之后, 曾国藩又告诫他:" 银钱、田产最易长骄气、逸气, 我家中断不可积钱, 断不可买田。尔兄弟努力读书, 决不怕没

       饭吃。" 在纪泽主持其妹出嫁时, 曾国藩又对纪泽讲, " 余向定妆奁之资二百金" , " 衣服不宜多制, 尤不宜大镶大缘, 过于绚烂" 。总之, 在子女们成长过程中, 曾国藩一直没有放松对他们勤俭治家的教育。

       对于居家长久之计, 曾国藩说:" 盛时常作衰时想, 上场当念下场时, 富贵人家, 不可不牢记此二语也。" 曾国藩在写给弟弟的家书中指出:" 家道的长久, 不是凭借一时的官爵, 而是依靠长远的家规; 不是依靠一两个人的突然发迹, 而是凭借众人的全力支持。我如果有福, 将来罢官回家, 一定与弟弟竭力维持。老亲旧眷, 贫贱族党, 不可怠慢。对待贫穷的人, 与对待富者一般。当兴盛之时, 预作衰时之想。如果这样, 我们家庭自然会有深固的基础。"

       曾国藩历来被人们敬佩为为人处世善于为官的高手, 这在他严格要求家人勤俭生活上即可窥见一斑。

       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 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作为文化现象, 其发展表现为文化积累过程, 其继承是不可避免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 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 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和同化外国法, 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法的移植的前提是供体( 被移植的法) 和受体( 接受移植的法) 之间存在着共同性, 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 可互相吸纳。法的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 以至融合和趋同。二是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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