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谈的地点等都需考虑

       个人情感属于隐私的范畴, 无论多熟都不要随便将其作为话题。

       安东尼奥参加一个同事婚礼时, 和威廉先生坐在一起。威廉先生是搞绘画的, 对艺术有着一定的研究。安东尼奥礼节性地问了威廉先生一些情况后, 突然问:" 威廉先生, 听说你们搞艺术创作的人, 像那些画家、作家、歌唱家、书法家都比较风流, 在外面多多少少都有情人的很多, 有的人还不止一个呢? 有这事

       吗? "

       威廉先生看了安东尼奥一眼, 看着眼前这个人, 没有回答

       安东尼奥见威廉先生不回答, 又接着问道:" 威廉先生, 你有情人吗? "

       这时, 威廉先生端着酒杯的手停了下来, 瞪了安东尼奥一眼, 仍未回答, 不过心中却在不住地低声地说:这个人怎么这样? 缺少社交经验的安东尼奥丝毫没有观察到威廉先生表情的变化, 仍边吃边说:" 以你威廉先生的人才, 我看肯定会有情人的。"

       " 喂, 你烦不烦? 还有完没完? 简直无聊透顶。" 威廉先生说完, 站起来欲转身离开。

       假如说安东尼奥在这里问话的对象不是有一定涵养的威廉先生, 而是一个其他类型的人, 安东尼奥的询问不仅会招致对方反感, 而且会引起冲突, 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 不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 面对的无论是生人、熟人, 涉及个人隐私特别是私人情感的话题, 千万不能作为谈话的主题。否则, 不但丢人现眼, 还会发生矛盾。

       在办公室里, 同事每天见面的时间最长, 谈话可能涉及工作以外的各种事情。如果你的谈话掌握不好分寸, 就有可能给你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办公室不是互诉心事的场所, 也不是隐私广播站。聪明的你应该懂得, 该说的就勇敢地说, 不该说的就绝对不要乱说, 特别是那些个人情感和隐私的事情。

       同事间进行思想交流、语言沟通时有的话不能随便说, 如个人隐私、收入、职业记录、曾经犯过的错误或者劣迹、工作中的矛盾是非、对方不感兴趣的话题等。

       与人交谈, 特别是对于那些感情不是很深、彼此不相知的人, 不能什么都说。对于关系一般的人, 你硬要与人家交心, 对方必定会认为你修养不够; 即使你诚恳地向人家提出自己的意见, 对方也会认为你鲁莽冒昧。话, 最好还是留在心里较好。况且, 属于你自己的事, 对别人说得那么透彻、那么完全, 对人家不见得有好处, 关键是对你没有任何好处。说出来, 或许会惹出点什么对你不利的事。

       还有就是说话还得考虑环境和时机是否相宜的问题, 即交谈的对象、交谈的时间、交谈的地点等都需考虑。就像做医生的人绝对不能把绝症患者病情如实告知本人, 否则, 可能会使其精神受不了刺激而悲观绝望, 生出些事情来; 就像搞公安的人绝对不能把案件侦破中的机密事宜告知他人, 哪怕是亲人、朋友。

       一句箴言:如果他因感情或疾病等私人问题影响工作情绪时, 适宜的话题比谈话的方式更吸引人。

       对我国的权利理论研究

       在前苏联法学界则有一种所谓的" 可能性说" 。该说长期对我国的权利理论研究存在影响。" 可能性说" 认为权利是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实现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趋势, 只有在一定法律关系成就之后才能变为一种现实拥有的东西。然而, 把现实的权利等同于可能性的趋势, 实际上等于否定了权利的现实性, 也就是否定了权利本身。

       新中国成立后, 特别是最近二十多年来, 权利研究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权利进行深入的研究, 各种观点异彩纷呈, 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理论。

       我认为, 权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 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加以支配的能力或资格。其中, 权利主体就是具有一定心智的自然人或依法设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权利客体包括权利主体的思想、身体以及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和行为。这一定义包含多个方面的含义:

       权利的存在形式是以国家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的。作为法律权利, 它必须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而存在的, 而这种规范标志着国家所允许存在的行为模式。

       权利的保障是国家强制力。就是说, 权利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离开了国家强制力, 权利就要落空。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从其直接的意义上说, 它表现为权利受到侵犯时, 国家有义务制裁侵权行为, 以清除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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