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己与对方比较悉

       礼貌是做人的一个大前提, 没有适宜的行为礼貌会让你四面楚歌

       礼貌待人, 这个道理许多人都很清楚, 可做起来却不一定就完美、轻松。我们必须从平时的一点一滴做起, 加强修养, 同时更重要的是小心谨慎地培养好的习惯。

       一个推销员自认为公司与对方关系非常好, 也自认为与对方公司的职员关系不一般, 因而不拘小节, 忽略了开门和关门这类看似简单却十分重要的礼仪, 结果给人一种不讲礼貌、粗暴的印象。这个推销员叫小李, 他与中关村一家电脑公司业务上往来比较多。他其他方面比较好, 可就是有一个开关门不太礼貌的毛病。一天, 他由于业务原因, 多次进出此公司, 终于引起了对方忍无可忍的批评。" 你小子, 怎么办事呀? 有意见好好提嘛! 你怎么开关门那么用力, 我怎么说你才能记住呢? 难道非骂你一次才行吗? 小李, 以后一定要注意! "

       这样多尴尬呀! 有的人时常或不小心地" 嘭" 地一声把门推开或关上, 发出大的响声, 给人的印象不是开门或关门而是在撞门, 这都是极不礼貌的。所以开关门用力要轻些, 用力过猛, 便会使房门碰撞墙壁发出大的声响。但也不能用力过小, 半天开不开, 从而给人一种畏畏缩缩、鬼鬼祟祟的不良印象。

       因此, 对开门关门动作的轻重, 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修养、内涵和水平来, 也反映了一个人的精神面貌。更重要的是, 直接影响到对方对自己的印象好坏, 所以要格外注意。现在, 我们来设想一个人大声而粗暴地开门的情景, 当然他可能不是有意的, 而大多数人也是无意的, 这都是不加留心细节的结果。对方的接待人员或秘书将他带领到会客室中, 他也不在意, 正在等待着对方, 心里也想如何在见到对方时给对方一个好印象, 可是秘书可能已经将这个信息传达给老板。下面可能是秘书与老板之间的对话过程。" 老板, 客人来了。" " 哦, 他还挺准时的, 我马上去, 我准备准备, 他是什么样的人呢? 刘小姐, 谈谈你的第一印象。" " 老板, 不好说。看他衣冠楚楚, 时间也准时, 可他开门的声音太大了, 显得粗暴、不太礼貌。"

       " 哦……"

       老板这样" 哦" 的一声, 可能便决定了会谈的失败。其实, 大家也明白, 行为礼貌是非常重要的, 所以在平时一定要注意。即使对方是自己的老主顾或比较熟悉的公司, 也要多加注意。因为自己与对方比较悉, 一般人往往不再约束自己, 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从而易造成与上述例子类似的情况。

       我们在进门访问对方之前, 就应想好开门、关门的方式与动作, 尽可能礼貌些。同时也不必太紧张而表现得太过拘谨, 最好是形成好的习惯。古语说得好:" 习惯成自然。" 原则上应不管是以何种方式开门, 在打开时, 以自己能自由进入的程度为宜, 不要太小, 也不可太大。以上是一个开门与关门的细节问题, 一定要从平时做起, 形成良好的习惯, 不可因小失大。与开关门一样, 人的坐姿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给对方一个良好的印象, 表现出自己的修养, 一般宜端正姿势, 静静地坐下, 以等待对方的接待为好。比如, 坐在椅子上, 自然大方一些, 把双手放在扶手上, 不紧不松, 力求自然舒服。双脚也不可开得太大, 更不要右手拿着烟, 跷着二郎腿, 口里吐着烟雾, 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另一个是位置问题。切忌不可坐在主位上, 而应坐在侧面的位子上。因为自己是来办事的, 最好坐在靠近房门的位置, 可也不能离主位太远, 适度最宜。座位与主位的远近, 要由自己与主人的亲疏关系来确定。行为礼貌的问题远远不止以上这些, 但从以上几种行为礼貌中, 我们便可以对行为礼貌的重要性有所了解。记住, 要想给人留下良好的办事印

       象, 一定要注意自己平时的行为礼貌。

       一句箴言:好的行为礼貌都是从日常生活中慢慢培养起来的。

       转向对权利的重点关注

       从对义务的重点关注转向对权利的重点关注, 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古今中外关于权利的概念可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自然权利说。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集大成者卢梭认为, 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 建立国家, 制定法律, 以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他认为, " 每个人生而自由、平等" , " 放弃自己的自由, 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 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同时, 他主张通过社会契约确认的这种" 天赋权利" 是法律上的权利。他认为, " 在社会状态中, 一切权利都被法律固定下来" , " 根本就不存在没有法律的自由, 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于法律之上的。"

       自由说。霍布斯、斯宾诺莎、康德和黑格尔等人都根据" 自由" 来界定权利。霍布斯和斯宾诺莎认为, 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康德把权利理解为" 意志的自由行使" 。黑格尔否认自然法的存在, 他认为:" 一般地说, 权利的基础是绝对精神; 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 所以自由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 而权利体系则是已成现实的自由王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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