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各种意见与题目互相对照

       一个人的习惯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 这样说一点都不过分, 因为一个人的习惯不仅与他的性格有关, 更与他的思维方式有关。

       让我们看一个例子

       有这样一个故事, 说一只山羊走在一个独木桥上, 突然前后各出现一只狼, 张着血盆大口注视着它们的猎物, 出人意料的是, 此山羊竟然过去了, 为什么能过去哪? 让人不解的答案从常理中是推不出来的, 现在如果我们知道答案会恍然大悟:那只山羊晕过去了。

       另有一谜语, 说现代人为何" 言而无信" , 一般都会想是啊, 现代人真是不太诚信, 很少有本份的人, 只有安份守己的人才能" 言而有信" , 但现在太少, 可能是" 文化大革命" 造成的, 但答案一出, 你会又恍然。那就是因为现代人都有电话和手机, 一般不用写信。

       习是至关重要的, 但也是束缚。

       因为习惯会形成一种惯性, 一遇问题, 就不自觉地要这样或那样做。

       习惯亦是限制

       从小到大, 师长谆谆教导, 要求我们养成种种好习惯, 诸如整齐清洁, 早睡早起, 吃饭定时定量, 饭前洗手、饭后漱口等等。然而当我们长大成人养成了这些好习惯之后, 我们也便在不知不觉之中成为了习惯的奴隶。

       有人说习惯是创意的坟墓, 因此就要先放弃习惯, 再没有一样东西比习惯压制创意束缚的更可怕了, 所以当你想有所创意时, 就要改变自己的习惯。

       首先, 从衣、食、住行开始, 比如, 你以前总是大鱼大肉。现在改成青菜萝卜, 也未尝不可, 但不要太刻意了。有一位富翁先生要体验一下贫困人的生活, 就命令仆人把他送到一个山区的小村庄里, 并命令他们一年内不准来接, 结果一年后, 这位富人每天都站在桥头望眼欲穿地盼, 更可笑的是他把全村的鸡都给吃了。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的后果, 我想该富翁回去肯定会好好补补, 一定又回到从前。

       习惯是一种积久养成、做惯了的行为, 一旦养成, 就如人的本性, 非常不易更改。然而习惯是创意最大的障碍, 因此企划人应该针对自己的习惯不断批判与反省, 并主动从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方面打破习惯。

       习惯是束缚的一种。我们进一步扩展开来, 并因此抛开束缚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法。

       我们一辈子不自觉地受众多常规的束缚, 诸如:朝九晚五、定时定量、靠右边行走、穿制服、打领带、理短发( 指男士)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主外女主内、同行相忌等等。

       这些有形与无形的束缚, 不但扼杀了我们与生俱来的创造力, 也间接地影响到了我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记得一个电视节目是这样的, 主持人让现场的每一位观众对下述物品的存放提出自己的意见。即, 水、衣服、拖鞋、猪肝、酒。

       等到意见搜集的差不多时, 主持人再向与会者公布, 并将各种意见与题目互相对照。这时发现, 有些意见使人啼笑皆非, 可是有些意见则会变成创意。

       饭店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旅游饭店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可分为三类:

       A .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责任

       饭店因违反与客人的合同造成违约, 饭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饭店接受客人的定金后没有为客人保留房间, 这种行为是违约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 应双倍返还定金; 饭店与旅行社签订接待旅游团队的合同, 根据合同应为旅游团队预留客房而没有预留, 造成旅游团队无法入住, 饭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损失。

       B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犯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行为。饭店因自身的过错侵害旅客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应承担侵权的责任。如饭店物品寄存处丢失旅客寄存的物品; 饭店设施保养不好致使旅客的身体受到伤害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在主观过错上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侵害他人权利, 毫无疑义要承担责任。但是饭店的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 例如保管人员工作不慎丢失了客人的物品, 饭店的电器设施老化, 造成饭店发生火灾使客人遭受损失等。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区分故意或过失并不严格, 所以对饭店来说, 只要其确有过错, 侵害了客人的合法权益,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饭店商品部出售的商品不合格, 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无论饭店是否有过错, 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而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称为" 无过错责任" 。有关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 饭店要把好进货渠道, 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三无" 产品进入饭店。

       饭店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饭店亦应承担责任, 因为饭店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被视为饭店的行为。但是不排除饭店追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包括承担经济上的损失。如果饭店工作人员的损害行为与职务无关, 则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C .因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产生的责任

       旅游饭店因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承担的责任。如超范围经营、违反价格管理规定, 倒卖、套换外汇, 降低服务标准等。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对旅游饭店行业的管理, 其最终结果仍然是侵害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有关部门根据行政法规, 可以对饭店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可分为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收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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