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对它这个原则的提出

       康德的道德自律伦理学一产生就受到了当时来自两个阵营的不同评论。受启蒙思想传统影响的伦理学家高度称赞了康德将道德立法从宗教立法中摆脱出来, 从理性主义基础上揭示道德的起源, 从意志自由上说明道德自律的革命性意义和作用。相反, 受宗教伦理学传统影响的哲学家, 对此则深感愤怒和恐慌, 指责康德破坏了道德的宗教基础, 是一种非宗教的伦理学, 使人们的道德生活丧失了神圣性、永恒性, 特别是, 担心如果将" 用理性来说明道德" 运用为" 用理性来说明宗教" , 那么由" 道德自律" 就会得出" 宗教自律" 的类似结论, 这是他们极不希望看到的。

       毫无疑问, 康德的" 道德自律" 伦理学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有着强烈的变革意义, 它批判了宗教伦理学, 将道德问题完全置于纯粹实践理性之上, 建构起理性主义伦理学, 但与传统理性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 康德的理性主义不是一种认知意义上的理性主义, 不是一种概念、判断和推理式的科学知识理性主义, 而是一种实践理性主义, 它们不是天赋的或者是关于事物本质的知识, 而是建立在道德信仰基础上以实践理性来考察道德的起源和性质, 因而, 反过来, 由此而建立的道德学说也决不是与道德经验对立的, 因为它的作用和意义就在于必须运用于人们的道德生活经验之中。所以, 准确地说, 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是一种先验的理性主义伦理学。

       自由理念的设定是意志自由的前提, 因而也是道德自律的本体根据, 康德的具有本体意义的道德哲学的核心思想就是道德自律。既然道德是自律的, 也就是由道德主体自由地规定的, 因而道德立法不需要从宗教立法、也不需要从外在的具体经验的目的中去寻找, 道德是与每个人实践理性、道德意志相关的事情, 人必然是一个道德主体, 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是合乎责任而是出于责任) , 而不能推诿于任何外在的宗教的或经验的力量。

       正因为如此,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受到了黑格尔的高度赞赏, 他说:" 提出这样的原则, 即, 自由是人围绕其活动的最后枢纽, 自由是顶点, 人无须乎仰视任何东西, 因此人不承认任何权威, 不承认任何不尊重他的自由的东西, 他对它这个原则的提出, 是最大的进步" , 黑格尔解释说, 有没有义务- - - 一点使他喜欢康德哲学, 这就是" 在人自身中找到绝对牢固的、稳定的核心" 。

       饭店与客人的关系

       A .客人与饭店之间是合同关系。客人入住饭店进行登记, 从登记时起, 饭店和客人之间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登记意味着饭店接受了客人, 饭店对客人有提供住宿、餐饮和其他各项服务的义务。对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责任。除了客人亲自到饭店进行住宿登记之外, 饭店接受客人的预订, 尤其是接受客人的定金后, 也应看作饭店与客人建立了合同关系。

       B .饭店与客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 一般从客人住进饭店( 或预订饭店) 始, 至结帐离开饭店止。双方权利义务的发生和终止始终限定在饭店的服务空间与服务范围内。

       C .饭店的服务主要针对住店客人, 所以, 客人身份的确定与享有何种权利义务有关。饭店对住店客人提供的服务和所负责任与非住店客人不同, 一般来说, 只有以租用客房为目的的人士才具有住店客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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