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针对法律本身的意义不清楚时所作的理解、说明或解答, 是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保证法的正确实施所必需的。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决定之前, 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含义; 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公民为了遵守法律, 也要正确的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法律解释是法律方法论中最重要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来为现代社会各国所重视。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是法律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 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 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 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原意, 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 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 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 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 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中医称近视眼为能近怯远症

       近视眼即看近物时目标清晰, 看远处目标时视觉模糊。本病是在静止状态下, 平行光线经眼屈光后结像于视网膜之前的异常屈光状态。近视眼是最常见, 发病率最高的一种眼疾, 青少年最多见。

       中医学将本病称为" 能近怯远症" 。本病之所成, 病因有三:一是先天禀赋不足, 肝肾亏虚, 精气上注濡溉不足, 使目之光华不能发越于远。二是强用目力, 劳伤气血。强用目力不但耗血伤气, 而且使肝所主的筋经肌膜由于近距久视而疲、弛, 失其束敛目珠之作用。三是多种疾病造成内脏阳气虚损, 血无所依, 气血不能上养于目, 目之光华不能发越于远, 加上肝失疏泄, 对所主筋膜失其荣络连缀之力, 使睫状肌、睫状小带之类调节失常而导致本病。

       眼与五脏六腑的关系甚为密切, 《灵枢大惑论》中说:" 目者五脏六脏之精也。" 《内经》中还说:" 肝, 开窍于目" , " 肝受血能视" , " 心合脉, 诸脉皆属于目。" 这说明目之所以能辨五颜六色, 主要依赖于脏腑精气的上供。所以, 防治近视眼, 除了从局部入手外, 更应从调畅气血, 充盈脏腑精气方面考虑。

最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