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构的特点在于它的权威性

       我国司法机构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时候也是司法机构。司法机构的特点在于它的权威性。

       首先, 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尊严来自其设立、变更或取缔的严格性。其次, 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尊严来自它在国家机构中的特殊地位, 即它是行使司法权的机构。再次, 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尊严来自它对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其中, 公正性集中体现了法的价值选择。如果司法机构失去了公正性, 社会的法治化状态就会出现缺失甚至遭到破坏, 同时也会导致民众对司法权失去信心。

       在我国, 司法机构的权责不清是由来已久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要么互相推诿, 要么争夺案源, 以罚代法的情况。这一方面有部门利益驱动的原因, 另一方面也有缺乏可操作性的严格法规制约的原因。因而, 改革司法机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三者之间的权能和职责, 加强司法监督, 使司法机构作出正确的法的价值选择。

       凭借思维轨迹的认知优势评估选优缩短创造路程

       这是和上述行为紧密相连的行为。由于在该阶段中创造行为已转入拟订新的最佳方案阶段, 所以此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充分发挥创造见识的多种路线的" 认知优势" 对决策方案评估选优。但是评估选优工作经常是千头万绪、杂乱无序的, 领导者会遇到很多干扰也在所难免, 所以应鼓励思维沿多种轨迹前进, 如此不仅可避免对不同认知对象进行广泛的比较和筛选, 而且还可绕过一些路障, 收到事半功倍之奇效。

       如该案例的方案优选过程:前些年, 某省属大型企业遇到国内市场不景气、产品滞销以及原料来源近期内难以解决两大难题, 企业濒临破产。为了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企业决策机构根据各种情况资料分析, 拟定了以下四个备用方案:a 该面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b 转产心产品; c 从国外进口原料, 产品也主要销往国外; d 参加兄弟省份一家颇有竞争力的联营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对上述方案进行评估选优, 慎重地权衡利弊得失和实施上述各个方案的可行性, 最后从中选择了一个最佳方案:近期内改变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同时积极做好转产新产品的准备工作, 力争两年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 这一新方案实际上是a 、b 方案的" 杂交" 。实施结果, 该企业果然起死回生, 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

       由此我们可知, 设计各种可能的方案并不困难, 困难的是该选择走哪条" 路" 。这就要求领导者不仅要有胆有识, 还要领导者能充分发挥多种思维轨迹的" 认知优势" , 使自己的创造见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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