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而言

       关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学界的观点比较多。总体来看, 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加以界分:一是以法理学单独作参照; 二是以哲学和法学同时作参照。

       如果以法理学作参照, 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大体上是一致的, 二者只是同一研究对象的两种表述,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多持这种观点。

       二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法理学截然不同, 前者完全可以脱离实定法而存在, 而后者则必须以实定法为基础, 从而把法哲学看作纯粹的哲学分支, 德国古典哲学家多持此种观点, 如黑格尔就认为研究法不是研究法本身, 而是研究法背后的" 绝对理性" 。

       三是认为法哲学和法理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既有一致的部分, 也有不一致的部分。就研究对象的一致性而言, 它们都要涉及到法的基本内容, 如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内容及其表现形式、逻辑结构等; 就研究对象的差异性而言, 法理学注重法本身的现象、本质和规律, 而法哲学则注重研究潜藏于法的现象、本质、原理和规律背后的本原问题、认识问题、价值问题及研究方法问题。进一步来说, 法哲学应该更多地研究法或法律背后的" 彼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为什么" 的问题, 即法的哲理问题; 法理学则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本身的" 此岸世界" , 研究的是法的" 怎么样" 的问题, 即法的原理问题。也就是说, 前者是比较思辨和抽象的, 后者是较为实证、实践和具体的, 而在" 彼岸世界" 和" 此岸世界" 之间, 则是二者的共同研究领域。归结起来, 这三种观点均可以两个圆的关系作比, 第一种情况就是两个重叠的圆; 第二种情况就是两个相离的圆; 第三种情况就是两个相交的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学界主要持第三种观点。

       如果把法哲学置于哲学和法学之间作一比较, 也会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哲学这个大的范畴, 二是认为包含于法学这个大的范畴, 三是既有属于哲学的部分, 即所谓" 法学中的哲学问题" , 又有属于法学的部分, 即所谓" 哲学中的法学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持第一、二种观点的少有人在,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显然占绝对优势。

       忍耐是人际交往的一种可贵的精神

       一个追求更大成功的人, 不得不忍受小的失败和暂时的牺牲。华盛顿卜克出生在美国一个贫困的家庭中, 青年时期, 他主动到一所学校请求入学。校中的一位女老师见他的衣服褴褛, 不肯收他。由于求学心切, 卜克独自坐在学校的角落里, 侧耳倾听老师讲课一坐便是好几个小时。那位女老师觉得很感动, 便告诉他说校中有一间屋子, 需要人清扫, 问他是否愿意做这件事。卜克欣喜若狂, 他认真地擦洗地板、擦拭桌椅, 把那间屋子收拾得一尘不染, 女老师满意地点点头, 并同意卜克入校读书。

       女老师的真正意图, 是想借着这件微小的工作来考验一下卜克的忍耐力, 看看他是否能忍一时之苦, 卜克没有令她失望, 不但肯打扫这间屋子, 而且打扫得一尘不染。这个以忍为先的青年人后来果真成就了大事, 兴办了黑人的教育事业, 不只得到了千万黑人的爱戴, 而且受到千万白人的尊敬。

       忍耐力不仅能够成就一番大业, 在某些时候, 还可以使人避开大的灾祸, " 小不忍则乱大谋" 就是对此最好的解释。退一步讲, 若能忍耐一下, 也许一切都会峰回路转。

       忍耐又是人际交往的一种可贵的精神, " 退一步海阔天空, 忍一时风平浪静" , 这可谓是能屈能伸方圆做人的至高境界。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 对暂时斗不过的小人要忍耐。与其和狗争道被狗伤, 还不如让狗先走。因为你即使把狗杀死, 也治不好被狗咬的伤。" 所以, 在为人处世过程中, 当自己陷于不利地位时, 不妨先退一步, 利用忍耐暂时躲避。这样做, 不但可以避其锋芒、脱离困境, 而且可以另辟蹊径, 重新占据主动地位。

       当然, 忍耐并不容易。常言道, " 忍" 字心上一把刀。没有一定的信念和意志是很难做到的。按照孙子的思想, 带兵打仗需要忍耐的时候尚且那么多,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更应该提倡一点忍耐精神。为了大局, 为了事业, 为了安宁, 为了家庭, 为了美好的人生, 每个人都需要忍耐, 应该学会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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