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过程中主要包括立法议案的产生程序

       法治程序是法的价值选择得以实现的前提, 是法的价值选择的流程和外化, 是一个相对动态的过程。法治程序是法的选择构架的主要内容, 是法的价值选择的轨迹。没有法治程序就没有实在的法的价值选择。

       依据法治实践的不同环节, 法治程序可以分为性质不同的三种情况。在立法过程中主要包括立法议案的产生程序、法律草案的拟制、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广义地讲, 它还包括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在执法过程中主要表现为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听证程序。

       在司法过程中则表现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司法程序关系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和程序正义的最终实现, 是一种最为严格的程序。

       法治程序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 就是依法立法, 依法执法与依法司法。法治实践的最终目的用法律协调社会关系, 维持社会秩序, 解决社会问题, 将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 运用于具体的事项, 运用于具体的案件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进行法的价值选择的过程。因而, 法的价值选择最终要通过法治程序的贯彻才能实现。

       心态的正确调整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 月有阴晴圆缺, 人有悲欢离合。" 这是不可更移的自然规律, 人生又何尝不是如此, 生命的旅途充满崎岖和坎坷, 如果患得患失, 就只会悲观绝望。对于每一个人来讲, 都应该明白有所失才能有所得, 有小失才能有大得, 有局部之失, 才能有整体之得。

       事物都有两面性。得与失, 只是一种心态。有时, 你只有认为你得到了, 你才得到了。你认为失去了, 你就失去了。例如, 某人得了第一, 如果他是一个积极乐观的人, 在这个大范畴内, 他得到的是喜悦, 是信心, 他会更加自信地说:" 我会更加努力的! " 如果他是一个消极悲观的人, 他得到的却是忧郁, 是惴惴不安, 他会这样想:" 迟早我的第一会被别人夺去的" 。

       人世间, 失去与获得是同时存在的, 凡事都是失之东隅, 必然收之桑榆。失去, 本是一种痛苦, 但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失去的同时也在获得。譬如古老的典故:" 塞翁失马, 焉知祸福" 。塞翁开始时丢失了一匹马, 最后得到的却是儿子的幸存。

       得与失是互递互动、相辅相成的, 没有人能完全把得失分割开来。俗话说" 万事有得必有失" , 它是一架天平, 一边是得, 一边是失, 如何正确看待得失, 理解得失, 保持这架天平不向一端倾斜, 心态的正确调整则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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